一、办理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
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279号令)
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》(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)
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》(7部委30号令)
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》(7部委27号令)
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(国家计委3号令)
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》(国家计委4号令)
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》(国家计委9号令)
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》(7部委12号令)
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计委29号令)
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》(上海市人民政府37号令)
《关于印发〈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、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532号)
二、办理流程:
工招标受理(招标登记)
需具备的招标条件:
建设工程已报建;
勘察、设计已发包;
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;
有施工发包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;
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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